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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出意外谁担责?

来源:邵雨苍律师网  作者:广德县律师  时间:201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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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于某

  被告一、物流公司

  被告二、史某

  被告三、李某

  被告四、保险公司A

  被告五、保险公司B

  【案情介绍】

  2010年4月1日,于某驾车C去外地送货,由于于某感觉较困,把车交给同车的史某驾驶,史某无驾驶证,在途中与D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警对事故的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史某同李某为合伙,但没有书面协议,以史某名义办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史某有物流公司的任何经理书,有合作协议双方对运费的分成比例,对运费双方四六分。

  C车在保险公司A办理有交强险,D车在保险公司B处办理有交强险。

  于某因交通事故损失达十五万元,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

  1、物流公司:我公司不是侵权人,本案是交通事故纠纷,不是劳动纠纷,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2、史某:我现在还有三万元的医疗费,我已经垫会过五万元,我不应再承担责任。另外我同物流公司是挂靠关系,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李某:我同史某没有合伙协议,我不应当承担责任。

  4、保险公司A:我公司不是侵权人,交强险属于第三责任险,我公司只能对被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及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公司B:我公司保险车辆没有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该案目前还没有判决,但通过法律我们可以这样分析,原告起诉五被告,以交通事故特殊侵权是比较好的方法,这样受害人的所有损失,自己不用承担,如果以雇佣关系,由于自己有过错,自己还要担一部分责任。但是如果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全部损失肯定被告要承担,具体承担多少或者哪几位被告承担,这是另一回事。

  保险公司A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B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以无责任而承担12000元的赔偿责任。

  李某不承担责任,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他具有合伙关系。

  史某与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某的所有损失进行赔偿。理由是物流公司同史某有合作关系,物流公司应当在受益的范围内同史某承担责任。但是其责任的主体是以史某承担责任为前提。

  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主要还是应当由史某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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