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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婚罪的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邵雨苍律师网  作者:广德县律师  时间:201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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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婚罪的认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但要注意,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

  以 夫妻名义”是不是要求男女双方须以“丈夫”、“妻子”相称?在实践中,不少重婚案件当事人根本不以夫妻相称,而是以亲友、秘书甚至保姆的名义共同生活,企图规避法律的制裁。所以一般认为“以夫妻名义”不能仅仅从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称谓来把握,这只是一个次要的方面。关键的是要从当事人双方的客观行为来分析判断。具体说来,要看双方当事人是否在一起吃住,是否共同劳动、共同生产,是否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类似夫妻间的扶养扶助行为,相互是否履行夫妻间的其它义务。如果具有上述行为,即使当事人相互之间不以“丈夫”、“妻子”相互称谓,也是足以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认定为重婚罪:(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的;(3)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5)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关系,同居造成合法婚姻相对方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另外,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因反抗包办买卖婚姻而外逃,在包办的婚姻关系解除前,又与他人重婚的;因配偶长期外出,生死下落不明,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而重婚的,也不构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类型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3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关于事实上的重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公布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2001年12月2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但是,我国刑法追究体制仍然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1958.1.27) 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行结婚仪式,这固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例如两人相互间是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应认为是重婚。如果现在还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当然也应认为是重婚。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三、重婚罪的量刑

  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刑期在6个月至24个月)。

  四、重婚罪的追究

  如何追究重婚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1)自诉。依据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婚罪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自诉”是指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侦查和公诉。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于重婚案件进行的专门调查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对重婚侦查的对象包括两类:

  其一是依据上述《解释》的规定,对于重婚罪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其二是依据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婚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报案或举报的、被害人报案或控告的、犯罪人自首的重婚案件。

  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起诉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为追究重婚罪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的活动。

  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一、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

  根据上文所述,重婚罪的后婚有两种存在形态,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因此,对于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具体得分两种情况:

  1、 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此种情况比较简单,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

  2、 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此种情况由于没有像上一种情况的直接证据,因此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比较麻烦,具体可以收集的证据有:朋友的证人证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等、婚外情双方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等、双方发的亲密短信等等证据都可。

  在确定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后,就可以选择性的收集对方重婚的证据了。

  1、明察暗访其居住生活的场所

  要认定重婚最重要的一点是与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点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场所才能有进一步的婚姻调查取证。

  2、与重婚者生活场所周围的人搞好关系

  确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还要看他是否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而这些又需要有人对此给予认可,哪些人的认可最好呢?当然是在其生活场所附近同时与其又经常有来往的人!因此这些人的话(认可)是绝对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证据。而要想让他们说话,就必须与他们搞好关系,否则你就很难从他们的口中掏出任何有价值的话。

  3、报警,请警方予以调查。

  4、去婚姻登记处查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况。如果有登记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配合,调取重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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